5月1日起在廣州持居住證 可申辦出入境證件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李棟 通訊員曾祥龍、陳可)昨日(27日),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廣東省公安廳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據了解,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或《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游”和“其他”簽注除外)以及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并將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簽發(fā)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fā)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