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簽署新決議 允許警方對逃跑的嫌疑人開槍
中國僑網12月5日電 據阿根廷華人網報道,當?shù)貢r間12月3日,由阿根廷國家安全部長布里奇(Patricia Bullrich)所簽署956/2018號決議被公布在了政府公告中。該決議指出,警方人員可以在“其他非暴力措施無效時”使用槍支。
其中規(guī)定,可在以下情況下使用致命武器,“在面臨死亡或嚴重傷害時,自衛(wèi)或保衛(wèi)他人”或者“為阻止特別嚴重犯罪的實施,該犯罪行為對生命或人體構成嚴峻危險”。
此外,“為了對那些構成嚴峻危險并抵抗當局者實施逮捕”或“為了阻止那些構成嚴峻危險的人逃跑,直到將其逮捕”。
該法律認為,“嚴峻危險”是指“當自己或他人面臨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威脅時”,或者“嫌疑人持有致命武器時”。
同樣的原則下,該法律也可適用于“當推定嫌疑人可能持有致命武器時”。
此外,當嫌疑人“企圖獲取武器以對抗警方或他人”時,或“有使用武器的動作跡象”時,警方也可以使用槍支。
該決議還規(guī)定,在必要使用槍支之前,警方“應表明身份,大聲呵止對方的非法行為”,除非“上述行為可能會造成對他人的嚴重傷害或死亡風險”。
同時,在“自己的生命或身體遭遇嚴重危險時,或明顯不具備條件時”,警方也沒有必要表明自己的身份。
該法律的第4條規(guī)定,“在所有情況下,當開槍造成死亡或受傷時,應當盡快向對方提供援助或醫(yī)療服務”;同時,還應“立即將事發(fā)情況告知主管當局和上級部門”,以接受“司法部門的審查和事發(fā)者家屬的溝通”。
據悉,該決議適用于聯(lián)邦警方、國家憲兵隊、海警、機場安全警察等所有受安全部管轄的警務人員。(黃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