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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國旗案被輕判 梁振英再促香港律政司上訴

2019年11月07日 12:51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參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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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1月7日電 據(jù)香港《大公報》報道,近月香港接連發(fā)生多宗侮辱國旗事件,沙田法院10月29日就一宗侮辱國旗案件判刑,但裁判官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引起社會嘩然,質(zhì)疑案件“輕判”。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香港特區(qū)前行政長官梁振英6日再在社交網(wǎng)站稱,若律政司不上訴,應向全國人民解釋。

資料圖:梁振英。<a target='_blank' >中新社</a>記者 麥尚旻 攝
資料圖:梁振英。中新社記者 麥尚旻 攝

  梁振英11月6日在社交媒體再次發(fā)文評論事件,指出國旗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和這個國家人民的尊嚴,認為法庭量刑應考慮罪行的社會后果、要有足夠阻嚇作用,以儆效尤。

  梁振英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并表示:“如果不上訴,請向全國人民解釋”。

  按現(xiàn)行法例,控辯雙方有權在裁決后14天內(nèi),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或向該裁判官申請復核其裁定。若復核被駁回,也可在14日內(nèi)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若以有關侮辱國旗案于10月29日判刑當日起計算,至11月7日已踏入第10天。

  律政司發(fā)言人回應指,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jù)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后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因此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上述侮辱國旗案發(fā)生于9月22日,當日涉案21歲青年羅敏聰聯(lián)同大批滋事者,把一幅從沙田大會堂旗桿拆下的國旗大肆侮辱,包括踐踏、把它丟進垃圾桶,并推落至沙田公園水池;該國旗最終被棄于城門河。

  羅敏聰事后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裁判官雖稱本案有一定嚴重性,但最終沒有判監(jiān),只判他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有關控罪一經(jīng)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jiān)禁3年。

【責任編輯:王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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