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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媽赴海外生子遭遣返 其中隱藏多少法律風險?

2018年08月23日 16:43   來源:北京晚報   參與互動參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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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媽赴海外生子遭遣返

  法官提醒:借旅游之名赴海外生子 面臨法律風險

  孕媽盧女士赴海外生子遭遣返,起訴提供海外生子咨詢服務的公司,索要多倍賠償。本報記者了解到,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為盧女士應自擔相應風險,僅判決由該月子中心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余元,并未支持多倍賠償。法官認為,海外生子咨詢服務涉及域外法律規(guī)范及管理規(guī)范,故在實際履行服務過程中極易出現(xiàn)各種問題,故此提醒孕媽們借旅游之名赴海外生子存在諸多風險,行動須慎重。

  案情

  赴海外生子遭遣返 月子中心否認欺詐

  盧女士與北京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詢公司于2016年9月簽訂《美國母嬰護理中心訂房合約書》,約定盧女士在合同簽訂當天繳納定金,預訂套餐后,月子中心隨套餐贈送其一個家庭的美國簽證以及入關服務,盧女士選擇簽證服務(兩次)及入關服務;如果盧女士簽證未通過或者入關時被遣返,月子中心退回其已交付的所有訂金,合同終止。

  合同簽訂后,盧女士向月子中心付了定金和簽證服務費。第二個月,月子中心為盧女士預約了兩次面簽,但均遭到拒簽,致使《訂房合約書》無法履行。之后,盧女士與月子中心另行簽訂了《塞班生子服務委托書》。委托書中約定了全程套餐費、房屋入住情況以及月子服務標準。雙方還約定月子中心提供一些免費服務項目,包括培訓指導、過關指導、提供過關資料等;還有,如果盧女士由于簽證遣返,需提出書面退款要求,待審核后退還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和機票款。

  在簽訂合同的當天,盧女士支付了定金,先前已給付的定金轉(zhuǎn)入該委托書的定金中。同年10月底,盧女士在其父親的陪同下,飛抵塞班島,卻不料被拒絕入境,并被遣返。之后,雙方因退費問題產(chǎn)生爭議。

  “月子中心在知曉我的真實情況后,仍然承諾可以順利入境塞班,教唆我辦理虛假在職證明以及孕周證明,隱瞞辦理醫(yī)療簽證需先行預約醫(yī)生的事實,構成欺詐,應賠償3倍已付款項。”另外,盧女士認為月子中心的服務存在缺陷,“在我已經(jīng)懷孕36周的情況下,還安排我搭乘飛機,加之存在遣返的可能,導致我存在人身危險性?!?/p>

  在庭審過程中,盧女士就此要求月子中心公開道歉,退還已收取的費用33125元,賠償飛機票、簽證費、境外檢查費等,上述損失部分按照兩倍進行賠償,賠償共計11.8萬余元,支付加倍賠償金99375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庭上,被告月子中心則辯稱自身行為不構成欺詐,而且其提供的咨詢服務不存在缺陷,已經(jīng)依約履行,簽約前也告知盧女士拒簽風險及遣返風險,因此僅同意退還定金及盧女士的機票款。

  判決

  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詐 僅退款無須賠償

  對此法院認為,委托書中注明了無法順利入境塞班的相應后果即為退還首付款及機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隱瞞拒簽及遣返風險的行為?,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開具虛假證明的行為,孕婦可否搭乘飛機尚需專業(yè)判斷,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詐行為。

  另外,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義務是針對盧女士生產(chǎn)后的母子照顧等?,F(xiàn)盧女士被遣返,月子中心針對其產(chǎn)后母子照顧等的主要服務義務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訓指導、代訂機票酒店的服務內(nèi)容并不存在缺陷。

  盧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有身孕的情況下,選擇境外生子,法院認為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因委托書中對盧女士遣返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后果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最后法院遂判決月子中心向盧女士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余元。

  釋法

  赴他國生育 是否允許取決于該國法律

  在我國,這類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都是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詢及海外預訂的服務。

  據(jù)海淀法院法官劉雪琳介紹,國家工商總局企業(yè)經(jīng)營范圍里沒有“協(xié)助海外生子”這一經(jīng)營項目。但咨詢及預訂服務在我國并非禁止經(jīng)營、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的項目。我國法律也無明文規(guī)定禁止公民在另一個主權國家生育子女。但我國公民選擇進入另一個主權國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許,取決于該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很多選擇海外生子的公民通過旅游簽證前往海外,這種情況下,公民自身對其奔赴海外的目的在簽約時是明知的,以這種方式入境并生育是否違法,應由該主權國家進行評價。

  如果該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詢及預訂等業(yè)務屬于其工商備案的經(jīng)營范圍,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則雙方簽訂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針對該服務項目,消費者多認為月子中心存在虛假宣傳等行為,據(jù)此質(zhì)疑月子中心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或者主張多倍賠償。就此,劉雪琳法官認為,依據(jù)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在月子中心的欺詐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時,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提示

  借旅游之名赴海外生子 面臨法律風險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接受海外生子咨詢服務的公民大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約行為原則上是雙方了解合同內(nèi)容后的自愿行為。即便簽約后發(fā)現(xiàn)月子中心惡評較多,但僅以宣傳與口碑不符,不足以證明提供服務的公司存有欺詐行為,也無法產(chǎn)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眲⒀┝辗ü僬J為,如果接受服務過程中,認為服務有瑕疵,比如面對拒簽或遣返問題等,則需結合雙方簽訂的合同及來往函件溝通等具體情況確定。此案因合同明確告知了拒簽及遣返風險并約定了相應的處理意見,雙方簽字確認后即應遵守合同約定,月子中心不構成欺詐。但若其服務確實與合同約定不符,比如入境后發(fā)生無人接機事宜等,月子中心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則應退還消費者相應的費用。

  在此,劉雪琳法官提醒大家,借旅游之名赴海外生子,可能面臨各種法律風險及安全風險,拒簽、遣返、隱性收費等隱患重重。加之權利一旦受侵害,由于侵害行為可能發(fā)生在海外,權利救濟亦較難實現(xiàn),因此需要慎重選擇、理性消費。

  本報記者 林靖

【責任編輯:吳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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