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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華僑回國定居實施辦法

2014年04月22日 09:34  參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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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華僑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華僑回國定居四川省的辦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外交部《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以及《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四川省適用本辦法。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按《國務院僑辦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guī)定》(國僑發(fā)[2009]5號)執(zhí)行。

  第三條 華僑回國定居四川省的受理、審批。

  (一)華僑回國定居四川省的,由擬定居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申請;

  (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四川省,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之日起,在國內(nèi)連續(xù)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xù)6個月內(nèi)累計居住滿90天;

  (二)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穩(wěn)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工作、有固定生活來源(退休金、養(yǎng)老保險、銀行存款、有子女贍養(yǎng)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按規(guī)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chǎn)權的住房。

  第五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四川省,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的戶口在我??;

  (二)年滿60周歲,在境外無依無靠,投靠境內(nèi)親屬;

  (三)年滿60周歲,在四川省購有住房的;

  (四)在國外受到迫害,我駐外國使、領館認為其必須回國,并服從分配接受安置的;

  (五)在我省直接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連續(xù)三年投資情況穩(wěn)定的;

  (六)在我省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擔任中級以上管理職務的經(jīng)營管理人才;

  (七)對我省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省級、市(州)級有關部門特別需要的;

  (八)我省按國家、省相關規(guī)定引進的海外高層次專業(yè)人才,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xù)任職滿三年的;

  (九)以上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十)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十一)出生在境外的華僑,應當依照順序向配偶、直系親屬、同胞兄弟姐妹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國內(nèi)沒有配偶、直系親屬和同胞兄弟姐妹的,可以向祖籍地提出申請,除符合以上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國內(nèi)計劃生育的相關政策。

  第六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四川省,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交申請;年齡不滿18周歲或無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可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由親屬、監(jiān)護人代為提交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親屬、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四川省,應當接受有關詢問,并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提交申請人填寫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提交申請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三)提交申請人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一份;

  (五)提交申請人近一年出入境記錄;

  (六)提交申請人在國外定居、居住的證明;

  (七)提交我國駐外國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的意見;

  (八)在國內(nèi)戶口已注銷的,需提交申請人原常住戶口的注銷證明;

  (九)提交經(jīng)公證的能夠保障在國內(nèi)正常生活的財產(chǎn)和居住證明;

  (十)18周歲以上的申請人,需提交中國政府指定的衛(wèi)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十一)擬定居在農(nóng)村的,需提交落戶村委會同意落戶的相關材料;

  (十二)交驗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條 市、州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按要求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

  (一)市、州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時,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核對申請人身份;對比查驗申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檢查申請表填寫是否規(guī)范、完整,申請表填寫內(nèi)容與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一致。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diào)查核實,認為有疑問的,應對申請人進行回訪,并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查證;

  (二)受理申請在7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征求意見包括:申請人的戶籍注銷情況,是否符合落戶條件,如不符合落戶條件,有哪些不符合等;

  (三)同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后,于1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

  (四)市、州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意見后7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

  第八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可以請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協(xié)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及其他情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省僑辦的核查函后,于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核查工作并書面回復省僑辦。

  第九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說明理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協(xié)助的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內(nèi)。

  第十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收到我駐外國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寄送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材料后,應當將申請材料發(fā)送擬定居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按本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定居證的管理

  第十一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辦理好《華僑回國定居證》后,立即送達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的市、州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由市、州人民政府僑務部門通知華僑本人或者國內(nèi)親屬領取。

  第十二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fā)之日起6個月。華僑本人應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nèi),到定居地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十三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nèi)損毀或者遺失的,華僑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請的機關提出換發(fā)、補發(fā)申請,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并按照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統(tǒng)一印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直接執(zhí)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批準的華僑回國到四川省定居的決定。

  第十六條 對于已有國內(nèi)戶籍且有國外居留權的公民向僑務部門申請回國定居,僑務部門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國家有關部門對于華僑特殊群體有另行規(guī)定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定期將申請回國定居審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并通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編輯: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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