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diào)查:“肉身坐佛”歸屬之爭 荷蘭專家怎么看
正在匈牙利展出的肉身坐佛疑為“章公六全祖師”的消息傳出后,新華社記者就此采訪了出借這尊佛像的荷蘭德倫特博物館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專家。專家們認為,如果中國福建村民拿出法律認可的證據(jù),依照“人類遺骨遺骸應歸還原屬國”的原則,中方有望追回佛像。不過,民事官司打起來費錢又耗時,最好由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此案不適用國際公約
正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產(chǎn)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告訴記者,涉及文物歸還的兩個重要國際公約都無法適用于這一案例。
中國和荷蘭都是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chǎn)和非法轉(zhuǎn)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締約國,但荷蘭是在2009年7月17日締約,所以對荷蘭私人藏家1996年購買佛像一事并無法律效力。
至于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1995年《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政府于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荷蘭議會還沒有批準,所以這個公約對荷蘭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針對目前適用于這尊佛像的法律法規(guī)及國際規(guī)則,劉作珍說,文物財產(chǎn)也是一種財產(chǎn),在荷蘭屬《民法》管轄范疇,荷蘭《民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不過她同時說,博物館行業(yè)也有倫理規(guī)范,比如國際博物館理事會的《倫理守則》第2.2條規(guī)定,博物館不得通過購買、受贈、租借或交換等手段獲取所有權不明的藝術品。
也就是說,一旦這尊佛像的歸屬爭議引發(fā)關注,或爭議進入正式程序,加入國際博物館理事會的全世界3萬多家博物館都不得再用這尊佛像做研究或辦展覽。
最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荷蘭文化遺產(chǎn)保護委員會主席、荷蘭二戰(zhàn)劫掠藝術品歸還委員會副主席范德弗利告訴記者:“如果佛像原主人在荷蘭提起民事訴訟,證明佛像確實為其所有、確系被盜,則有可能打贏官司?!?/p>
“‘人類遺骸’是這一案例的特殊因素,荷蘭法律界、文化界及民眾普遍接受的倫理原則是人類遺骨遺骸應歸還原屬國,”她說。
據(jù)了解,歐洲多家博物館近年來向前殖民地國家歸還了一些當年用于人種學研究的人類遺骨遺骸。原殖民地國家認為,其祖先遺骨遺骸應在本國安葬或保存,這一倫理訴求得到許多人認可。
但范德弗利同時指出,打官司必然是艱難漫長的過程,最好的辦法是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劉作珍也同意這一觀點。她告訴記者,民事訴訟的另一個麻煩是,如果被盜文物的購買者證明其購買行為是出于善意,或者所在國有“占有時效”(即在一定期間內(nèi)持續(xù)地、公開地、非暴力地占有他人所有物,從而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的法律規(guī)定可援引,官司則很可能打不贏。所以,政府間交涉恐怕是更方便、更實際的解決辦法。
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chǎn)和非法轉(zhuǎn)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規(guī)定,只有政府才能成為文物歸還的主訴方。另外,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設有致力于幫助非法獲得文物返回原有國的政府間委員會。
神秘藏家保持沉默
目前正在研究佛像的荷蘭德倫特博物館位于荷蘭東北部德倫特省省會阿森市,距首都阿姆斯特丹約200公里。
記者19日采訪了博物館策展人范菲爾斯特倫。他告訴記者,肉身坐佛是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人藏家1996年通過合法途徑購得,幾年前將佛像“借給”博物館做研究。
在接受記者采訪之前,德倫特博物館并沒有聽到過“佛像可能是中國福建‘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像”的說法。應范菲爾斯特倫要求,記者將新華社相關報道的鏈接轉(zhuǎn)給了他。他表示會仔細閱讀,也會將這一信息和記者提出的問題一并轉(zhuǎn)告給收藏者。
就在采訪次日,布達佩斯傳來消息,在荷蘭德倫特博物館的要求下,正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的佛像已被撤出。記者再次聯(lián)絡德倫特博物館,截至發(fā)稿時,博物館和收藏者一直未予答復。
范菲爾斯特倫說,其實早在兩年前,博物館就已發(fā)現(xiàn)佛像內(nèi)有肉身。去年1月至9月佛像在德倫特博物館展出時,博物館出版的展品圖冊對此作了詳細說明,但當時并沒有媒體關注。今年春天,有報道說蒙古國發(fā)現(xiàn)一具有200年歷史的僧人木乃伊,荷蘭及其他歐洲媒體才突然把這尊佛像的舊聞炒成了新聞。
博物館2014年展品圖冊上的荷蘭語介紹說,荷蘭、意大利、德國的考古學家和荷蘭的醫(yī)學機構共同研究推測,這尊佛像應該是一尊鄉(xiāng)村寺廟供奉的、內(nèi)含肉身的佛像。碳14年份測定法顯示,佛像內(nèi)肉身可追溯到11世紀至12世紀之間,僧人死亡年份據(jù)推測在1022年至1155年之間,死亡年齡在三四十歲之間。